离婚时,全职太太能否要求家务补偿?法院判决

发布日期:2026-05-26

 

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郝小青律师

案情回顾

李女士与张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为照顾家庭和孩子,李女士辞去工作成为全职太太。2023年,张先生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李女士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多年操持家务、照顾孩子,付出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要求张先生支付家务补偿金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确实在自我发展、职业晋升等方面做出了牺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支付李女士家务补偿金5万元。

法律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是家务补偿制度的法律依据。这一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保障了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

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

  1. 夫妻一方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
  2. 离婚时提出补偿请求;
  3. 补偿数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补偿数额的确定因素:

  1. 家务劳动的时间长短;
  2. 家务劳动的强度和复杂程度;
  3. 当地生活水平;
  4. 另一方的经济能力;
  5. 家务劳动对另一方事业发展的贡献程度。

律师提示

一、保留家务劳动证据

全职太太在离婚时主张家务补偿,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 孩子的成长记录、接送记录
  • 家庭开支的账目
  • 照顾老人的记录
  • 放弃工作机会的证据

二、及时提出补偿请求

家务补偿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后单独主张可能不被支持。

三、合理确定补偿数额

补偿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过高或过低都可能影响法院的判决。

结语

家务劳动虽无形,但价值有形。《民法典》的家务补偿制度,是对家庭主妇(夫)权益的有力保障。如遇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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