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郝小青律师
案情回顾
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如员工提前离职,需支付违约金50万元。员工工作两年后提前离职,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50万元。员工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50万元明显过高,远超公司实际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最终,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5万元。
法律解析
违约金的调整标准:
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
一般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超过部分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
律师提示
一、合理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与实际损失相当,不宜过高或过低。
二、保留损失证据
主张违约金过低或过高的,应当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
三、及时提出调整请求
认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应当在诉讼中明确提出调整请求。
结语
违约金的约定应当合理,既要保障守约方的权益,也要避免违约金过高而显失公平。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咨询专业律师,合理约定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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