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郝小青律师
案情回顾
王女士在某公司工作5年,月薪8000元。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女士业绩不达标。王女士认为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女士业绩不达标,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王女士违法解除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女士赔偿金8万元(工作年限5年×月工资8000元×2倍)。
法律解析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金 = 经济补偿 × 2
律师提示
一、保留劳动关系证据
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
二、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注意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结语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获得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遇到违法解除时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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