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打了借条,借款本金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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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个亲戚做生意在2012年3月1日借了我10万块钱,年利率20%,本息一直没有还,2018年3月1日重新打了一个22万元的借条。借条是这样写的 【今借到某某某人民币现金贰拾贰万元整(2200001元),借期一年,年利率13%,2019年3月1日本息共计贰拾肆万捌仟陆佰元整(248600元)一并偿还。某某某2018年3月1日】 借款期满后,催要多次一直没有还钱,我现在准备打官司,请问律师,法院会认定这个借条的本金是22万元吗?

回答:
如果您是把前面的利息也是计入本金的,那么根据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您债权最终的本息金额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20万)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20万)、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那么人们法院是不支持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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