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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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履行绍兴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提高绍兴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效率,推动绍兴市律师协会各项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依照本规则进行。 
    常务理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是理事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常务理事根据《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 决定设置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工作部门,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人选; 
    (三) 执行、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律师协会会费使用管理方案; 
    (四) 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五) 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 决定市律师协会的具体年度、季度工作、活动计划; 
    (七) 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八) 决定有关奖励事项; 
    (九)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但在有关事务处理完毕后应向理事会报告,并且处理时应以全体会员的整体利益及律师协会的宗旨为出发点; 
    (十) 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安排常务理事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将讨论和审议的结果和意见在常务理事会会议上公布;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可邀请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领导出席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第六条 常务理事有按时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和参与讨论与表决的义务。 
    常务理事在会议上应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形成的决议遵照执行;对会议上所涉及的不宜对外披露的信息和意见保密。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 经四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书面提议。 
    召开临时会议,必须有明确的议题。
    第九条 会长作为律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督促、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行使由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无论是何种情况召开常务理事会,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做好常务理事会召开的会务工作。
    第十条 确定召开常务理事会的,由律师协会秘书处在会议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各常务理事及应当出席常务理事会的其他人员。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 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会议讨论审议的各项议题及相关说明材料应当随同书面通知一并送达全体常务理事。特殊情况不便送达的应在书面通知中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书面邮寄方式进行。必要时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电话联系每一位应当出席常务理事会的成员。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召开的时间;因故确需变更召开时间的,应在原常务理事会召开日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发出延期通知,延期通知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有全部已就任的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有效召开;若常务理事会未达有效人数,则常务理事会暂停召开,由秘书处在当日再次发出召开常务理事会的通知,第二次召开时,若仍不能达到有效人数的,但超过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则召开常务理事会并作出决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如常务理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二个工作日前书面报告秘书处。
    常务理事若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其职务自动取消。
三、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议题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由会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审议与表决。对于未列明的议题可以讨论,但不应提交正式表决。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题内容如下: 
    (一) 决定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 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工作部门的设置; 
    (三) 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四) 批准召开理事会会议及会议议题; 
    (五) 律师协会会费实施情况的说明; 
    (六) 律师协会的具体年度、季度工作、活动计划的制定; 
    (七) 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所做事项的总结说明; 
    (八) 对于理事会规则、常务理事会规则的解释; 
    (九) 决定授予会员的荣誉称号; 
    (十)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在审议某个事项时,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副会长可以决定与该事项相关联的常务理事的回避。
    对于一个议题中有若干相互独立的内容时,则每一个独立内容应当分别表决。
四、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多数同意方可通过。当所议事项表决票数对等时,会长享有特别表决权。 
    第十七条 每一位常务理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方式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 
    常务理事会表决应当至少有1名常务理事和一名秘书处工作人员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有关人员由常务理事会主持人提名,全体与会常务理事会过半数通过。
    公布表决结果时,应当宣布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结果。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及与会常务理事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重新进行点算。重新点算应重新确定清点人员。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常务理事人数,占常务理事总体人数的比例; 
    (二)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常务理事对于理事会的质询意见、建议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 其他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档案由绍兴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永久保存。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五届律协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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