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亏损也能要回来?郝小青律师助投资者成功

发布时间: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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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看点: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股民损失惨重。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代理投资者,成功向违规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追回全部投资损失,获得法院判决全额支持!

一场“假消息”引发的投资噩梦

“本想安心投资,没想到却踩了雷。”来自广州的一位投资者黄女士,因相信了某上市公司(化名:A公司)披露的公开信息,买入了该公司股票。然而,这家公司却被证监会查出在重大资产重组中虚增资产评估值、虚报营业收入,构成了证券虚假陈述

虚假消息被揭穿后,股价应声下跌,黄女士的投资款瞬间缩水。难道这钱就只能打水漂了吗?黄女士没有选择沉默,她找到了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的郝小青律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郝小青律师:精准出击,锁定四大责任主体

郝小青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把目光仅仅局限在上市公司身上。他凭借深厚的专业功底,敏锐地指出:为此次虚假陈述“保驾护航”的中介机构——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同样难辞其咎!

因此,郝小青律师代表黄女士,将以下四方主体告上了法庭

  1. A公司(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始作俑者”)

  2. B技术公司(资产重组标的公司,提供虚假信息)

  3. C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误导性报告)

  4. D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

诉讼请求非常明确:要求他们为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精彩对决:驳回对方所有抗辩

庭审中,对方几家公司试图“甩锅”,提出了各种理由:

  • “股价下跌是因为系统性风险,跟我们没关系!”

  • “投资者在揭露日后还买股票,损失不该我们赔!”

  • “我们没被行政处罚,你们不能告我们!”

  • “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

面对这些看似专业的抗辩,郝小青律师团队早已做好充分准备。他们援引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逐一进行了有力驳斥。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郝小青律师一方的观点:

  • 关于前置程序:法院认定,未受行政处罚不是免责理由,只要上市公司被处罚,投资者就可以起诉相关中介机构。

  • 关于因果关系:法院认为,揭露日前的买入行为明显受到虚假信息影响,与揭露日后的操作无关。

  • 关于诉讼时效:法院明确,时效从证监会最先公布对任一责任主体的处罚决定之日起算,原告起诉并未过期。

大获全胜:不仅赢了,还全额获赔!

这场官司赢得漂亮!上海金融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完全支持了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1. 被告A公司赔偿黄女士投资差额、印花税、佣金等全部损失共计12,811.96元

  2. 被告B技术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被告C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5% 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 被告D会计师事务所15% 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郝小青律师不仅帮投资者打赢了官司,还让投资者拿到了100%的全额赔偿!同时,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也要为自己的“看门人”失职行为“买单”。

案件启示:找对律师,维权其实没那么难

这个案件给所有股民朋友上了生动的一课:

  1. 遭遇上市公司造假,不要自认倒霉! 法律是保护投资者的有力武器。

  2. 维权要找专业人士。 郝小青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的精准策略和对复杂证券法律的深刻理解,是案件获胜的关键。他知道该告谁、怎么告,并能预判对方的每一招。

  3. 中介机构不再是“旁观者”。 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大大增加了投资者获赔的概率和资金来源。

关于郝小青律师 & 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郝小青律师,作为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的骨干律师,长期专注于证券金融、公司商事及侵权纠纷领域。他以严谨的逻辑和坚韧的毅力,成功代理了多起复杂、疑难的投资者索赔案件,深得当事人信赖。

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强所,始终秉持“专业、诚信、高效”的服务理念,在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拥有卓越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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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到访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递交证据材料给郝小青律师团队,异地投资者也可以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不告不究”是国内证券民事索赔的惯例。当前民事赔偿诉讼已成为维护股民正当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切勿在沉默、观望和不作为中错过诉讼时效,而白白丧失索赔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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